法规建设与政策制定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确立了矿产资源开发必须贯彻“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2009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出台,弥补了《矿产资源法》的立法不足。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现状 逐步建立、健全矿山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 1986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条款中明确了矿山勘查与开采的法律程序、法律责任,形成了系统的管理体制来约束矿山企业减少环境污染及承担环境治理责任。
山西潞安矿务局王庄煤矿采用人工造林绿化新技术,为矸石山的绿化探索出一条新路子,不仅治理了矿山“三废”,复垦了土地,恢复了生态,而且树立了样板,为推动全国矿区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了贡献。
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第三章规定了保证金的返还流程。第十四条中指出,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必须边开采边进行治理恢复,确保环境保护。当矿山停止运营或关闭时,采矿权人必须完成全部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并满足规定的恢复标准。治理费用可以纳入生产成本中。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促进矿山生态恢复和改善,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提取,保证用于本企业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污染治理和环境恢复整治的专项资金。第四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
根据《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收取数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保证金数额=单位面积交存标准×登记面积×有效年数×影响系数。有效年数指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许可年限,或者已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许可剩余年限。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8月2日 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太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和《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首先,根据第十八条,如果采矿权人未能履行其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责任,或者治理恢复效果未达标,国土管理部门会要求他们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
摘要:本文在阐述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生态重建概念和产生条件的基础上,认为开展青海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恢复治理迫在眉睫,并依据青海省砂金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经验,指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步骤是:修复河道、复坑平整、引水淤灌、回填表土、播撒种子、封育围栏。
摘要 本文在阐述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生态重建概念及产生条件的基础上,认为开展青海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恢复治理迫在眉捷,并依青海省砂金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经验,指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步骤是:修复河道、复坑平整、引水淤灌、回填表土、播撒种子、封育围栏。
根据青海省相关规定,确定应缴纳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金额。根据规定的缴费方式,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进行缴纳。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主要内容和编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采矿权人变更开采规模、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应遵循“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针对西南地区矿产资源分布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制定恢复治理规划。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经济政策 (一)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制度 (1)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政策适用于所有固体矿产开发企业,但不包括放射性与海洋矿产开发者。涵盖矿产开发各阶段,如规划、建设、采矿、选矿和废弃地复垦,强调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全程管理。遵循“防治并重,建设并举;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方针。
指导方针和技术原则 1)矿产资源的开发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山综合治理,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利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矿山综合治理活动。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促进和规范本市以矿山绿色植被恢复为主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