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绿化重庆,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5、.删去《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试生产期间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污临时许可证规定或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当停止试生产。未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批准,不得擅自恢复试生产。
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根据《河长制条例》和《湖长制条例》,河长牌和湖长牌应当是立体、彩色,标注有相关信息,且标志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展示形式可以是立柱、悬挂、独立式等。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河长制条例》和《湖长制条例》两项法律法规,分别规范了河长和湖长的职权职责,以及设立河长牌和湖长牌的标准。
3、水利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地点以省级河长办公室为主,同时考虑重点河流流域、问题突出区域等。河长制是指实行河长负责制、河长考核制和河长问责制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利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河长制工作,对各地河长办公室的督导检查成为关键环节。
4、实行河长制的目的是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以“河长制”为统领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加强生态修复、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是为了全面加强对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而制定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的适用范围与目标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等水体的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目标是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水环境的需求,同时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库区流域(以下简称库区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重庆库区及流域(以下简称库区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质量,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2、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饮用水源的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3、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处罚措施,以确保水源地的保护。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水源地相关规定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实施细则》进行相应处罚,具体按照违法内容的严重程度执行。第二十八条,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将按照相关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重庆库区及流域(以下简称库区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质量,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库区流域(以下简称库区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的适用范围与目标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等水体的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目标是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水环境的需求,同时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自治县)江河湖库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实际情况,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条 为了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源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