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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治理问题(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煤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基本思想

1、依照标本兼治的思想,治本必须从问题产生的源头即生产方式和生产工艺入手,这需要多个管理部门和从事不同技术的专业人员的协调与配合,在这方面,任重而道远,还需做许多的研究和探索。

2、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经济、矿山、能源、人口等诸多问题,我国目前的治理体制存在着许多问题制约着该问题的有效解决,也制约着煤矿山循环经济的实现。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责任不明。

3、利用煤矿山湿地实现废水资源化的生态地质技术。采用的研究思路为通过煤矿山生态地质环境系统分析,研究采矿活动引起岩土体结构改变和将古物质输移到地表所产生的地质环境效应,运用地球系统科学思想,提出煤矿山生态地质环境问题综合治理的科学思路,据此,展开课题研究(图1)。

4、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4)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硫、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5)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6)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

5、我们进行矿区地质灾害类型、分布发育规律及危害程度调查研究,归根结底还是为了预防和减轻灾害带来的破坏和损失,更好地保护矿区地质环境,这也是进行矿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对策研究工作的主要目的。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区建议

应在近期重点恢复治理地区中,选择建设一些重点恢复治理示范性矿山。通过中央、地方政府以及矿山企业的共同努力,建立西北地区不同矿产类型、不同地质环境背景区以及不同开发方式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示范性工程,为西北地区类似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西部大开发矿业开发过程中地质环境的保护提供借鉴经验。

对不符合建设条件和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又无条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拟建矿山,建议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开采矿产资源;限制改扩建含硫量大于5%的煤矿,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

植被恢复。在矿区中进行植被覆盖是最常见的恢复措施之一。通过实行植林造林、草种撒播等方式,利用植物的生命力和自我修复的能力,逐步恢复矿区土壤和水体的生态系统,并重新塑造矿区生态景观。蓄水治理。采用各种不同的水保持结构,如地膜、网袋、堆石。景观恢复。

我国地面沉降及其防治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由于地面不均匀沉降,导致建筑物受损,大规模市政基础设施破坏;由于地面沉降,还引发了多处地面坍塌和地裂缝地质灾害,直接威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并且随着使该地区经济的发展,灾害损失便愈大,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沧州地区是我国地面沉降严重区域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多年来,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地质调查局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河北省不断加大沧州地区地面沉降防治工作力度,开展了基础地质调查、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和发生机理等专题研究工作,为沧州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

这类地区的特点是发现地面沉降后,便适时地着手进行控制,因此,这类地区地面沉降影响范围小,危害轻。如北京市于20世纪60~70年代发现地面沉降灾害后,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地下水开采量,地面沉降基本得到控制。

近20年来,因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地下水开发利用量大幅度增加,地面沉降范围已从城市扩展到农村,并在区域上连片发展,地面沉降量呈现此消彼长的特点。也就是说,在一些大中城市(如上海、天津、宁波等),因采取了控制措施,地面沉降得到缓解,但周围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地面沉降仍在迅速发展。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原则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投入”的原则 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及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起以矿山企业为主体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投资体制。探索新的控制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有效途径,加大对闭坑矿山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恢复治理力度。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应遵循“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针对西南地区矿产资源分布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制定恢复治理规划。

根据《“十五”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矿山土地恢复治理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让污染者负责治理,破坏者负责恢复,历史遗留问题区别对待,通过政策促进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