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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

地质环境问题防治建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乌鲁木齐,830001) 摘要 本文系统论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有突发性地质灾害、土地沙漠化、土地盐渍化和其他环境地质问题等,并分析总结了发育分布特征。在此基础上分别对这些环境地质问题提出了防治措施。可供从事相关工作单位人员参考。

尤其要重视潜在环境地质问题严重、极严重的矿山防治工作。应在近期重点恢复治理地区中,选择建设一些重点恢复治理示范性矿山。

争取资金,积极防治 积极建议有关县(市)政府拨出专款治理的同时,协调搞好防治项目的规划、论证、立项上报工作,争取国家“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430万元、省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650万元。

基坑开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地下水渗透破坏、止水帷幕渗漏、降低地下水位引起的地面沉降、支护结构失效导致的基坑塌陷和地面沉降、基坑坑底变形和隆起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基坑工程的安全和稳定性,还可能对周围环境和建筑物造成严重影响。

措施2:防止破坏 采取措施避免环境破坏,减少对自然界的污染和损害。措施3:自然保护 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包括珍稀物种、自然遗迹、地质地貌等,确保它们的自然状态得到有效维护。建议1:平衡发展与保护 在追求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解决现有污染问题,实施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境保护策略。

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治理,分区推进”的原则。综合考虑地质背景、资源开发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统一的规划,实施分类指导,分级治理和分区推进。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广东省的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着重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所有探矿、采矿和选矿活动都应采用先进技术,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这包括对地质构造、土壤和地下水等关键环境因素的谨慎处理。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矿山时,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设有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意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九条指出,探矿权人有责任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和形成的危岩、危坡进行回填、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第十条进一步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前必须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地质灾害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服务年限如何规定

矿山修复治理需要矿山规划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资质、工程施工资质。矿山复垦复绿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以确保其技术方案和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矿山修复治理需要矿山规划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资质、工程施工资质。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 应组织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下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

矿山规模(也称生产能力)通常以年产量或日产量来表示。年产量指的是矿山每年生产的矿石数量。根据产量的大小,矿山可以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种类型。矿山规模的大小应当与矿山经济合理的服务年限相匹配,这样才能节省基建费用,降低成本。

这种情况下开采不仅成本高昂,还可能带来不可预见的灾难性后果。因此,在进行矿井开采决策时,必须综合考量资源储量和服务年限,同时评估矿井的水文地质复杂程度及其治理的可能性。只有在确保安全和可持续性的前提下,才能合理确定矿井的可采期,以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专业面向地质调查员、水工环地质工程技术人员、水资源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以及生态环境地质调查、矿山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价、土地质量调查、水资源综合调查与评价等岗位。此专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

同时,能够获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果,节省经营费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选别指标,以及保护生态环境。 总之,不仅在矿山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阶段要选择科学的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以达到有效地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而且在矿山企业生产过程中也要按设计方案施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适用年限是如何确定

1、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矿山企业在其服务年限内,应每5年进行一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修编,但鉴于矿山在5年的时间内,地质环境条件会有很大变化,因此,修编基本上也是重编。矿山闭坑前是应该进行治理的,但实际上是矿山闭坑了然后才去治理,然后闭坑后的1年作为验收的时间。

2、适用年限可根据开发利用方案中的矿山开采年限加上闭坑后复垦期(一般为1年),如果低于5年,那是几年就是几年,如果高于5年,应该说是5年后须对方案进行修编。

3、基建期、生产期、稳沉期、复垦期、管护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服务年限具体由以下部分构成:基建期、生产期、稳沉期、复垦期、管护期。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需要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设计及工程施工资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为设计资质,一般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法乙级、丙级资质,国土资源部颁发甲级资质等资质。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适用年限根据矿山服务年限和开采计划确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当5年修订一次,分期开采的矿山可按分期年限修订。修订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中的治理恢复工程经费概算,作为保证金存储数额变更的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原则

1、第十八条强调了采矿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边开采边恢复”原则。这不仅要求在采矿活动进行的同时,对已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及时恢复治理,也强调了在采矿权人停办或关闭矿山时,必须完成相关的恢复治理工作,包括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

2、本条例所称矿山生态修复是指对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采取水土保持、生态复绿、复垦利用等方式进行的治理恢复。第三条 矿山生态修复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系统修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3、坚持 “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坚持 “谁开发、谁保护; 谁污染、谁治理; 谁破坏、谁恢复; 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中要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地质地貌景观和地质遗迹,防治地质灾害。

4、采矿权人需按国家与本省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涉及土地复垦的,保证金中应包含土地复垦费用,不再另行缴纳。保证金缴纳标准参照国家与本省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应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规划与实施,分阶段实施时应明确目标、方案、费用与期限。

生态地质环境保护的措施和对策

1、对地质环境问题严重的地区采取防治措施,如治理水土流失、恢复植被、防止海岸侵蚀等。合理规划开采地下水资源,避免海水入侵和地面沉降灾害的发生。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及时监测和预防地质灾害的发生。加强生态环境地质保护的研究,为生态产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

2、因此要针对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中存在问题,有的放矢地解决实际问题,全面提高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效益,切实将三江平原生态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做好。为此,提出以下具体深入的措施和对策。

3、对于松辽平原的主要生态地质环境问题,应根据生态环境地质因子的动态变化差异,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 在沙化带的前部边缘实施绿化带工程治理,以固沙和防沙,减缓风沙侵蚀与堆积速度,保护黑土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