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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保证金(环境治理保证金怎么退还)

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法院能不能扣留划走

1、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法院不能扣留划走。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是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缴存的备用资金。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作为信用证项下支付资金的保证金,应当视为被特定化,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进行扣划。所以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法院不能扣留划走。

2、该资金的性质也界定不十分准确,在法律上不能排除执行的可能性。

3、太原市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在第五章中详细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首先,第二十二条强调了采矿权人的义务。若采矿权人未能按照规定期限缴纳保证金或补足不足部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采取严厉措施。

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会计分录

1、交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保证金——省财政厅 贷:银行 收回时作反向分录,被省厅罚款(环保恢复方面) 借:待摊费用(营业外支出)——环保罚款 贷:其他应收款——保证金——省财政厅 一般情况该款很难被退回,如退回也让你矿作复垦用途,不得乱用。

2、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和使用的政策遵循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目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计提标准为按原煤产量每吨10元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计提标准为按原煤产量每吨5元提取,提取的两项基金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3、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即涵盖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所有相关活动,包括保证金的缴存、返还、使用以及对其的监督管理。在定义上,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为了确保能够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作而预先支付的资金。保证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归采矿权人所有。

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矿权人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工作。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并达到治理恢复要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出具保证金返还通知书。

...颁布《珠海市采石取土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标准及管理办法...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工商、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林业、农业、水利、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采石取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2、这与澳政府重视恢复废弃矿区、严管生产矿区的生态环境,坚持走可持续生态矿业之路不无关系。 目前矿业部门总费用的0.5%和矿业周转金的0.7%用于与环境恢复有关的支出。近年来,矿山企业在矿区生态恢复方面的投资达5亿澳元。

3、第十四条 禁止在茶山箐、松山等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以及进行砍伐、垦荒、烧荒、采石、挖沙、取土、开矿和狩猎等破坏环境的活动。第十五条 禁止在天壁山、小黑江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项目。确需建设旅游服务设施的,必须实行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

4、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5、第十四条 保护和恢复滇池入湖河道的自然生态,有计划、有步骤地清理、治理、改造滇池出入湖河道,疏浚滇池。

6、多放养鱼类,让它们多吃点海草,从而让滇池水得到进化。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是什么?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如下:地下开采:保证金=矿区面积(平方公里)×10000元+地表坑道口数(个)×5000元+开采期限(年)×5000元。露天开采:保证金=矿区面积(平方公里)×10000元+采场数(个)×5000元+开采期限(年)×5000元。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依法返还其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利息。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通报制度,推动各地健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规范保证金缴存管理。研究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技术规范标准和预算定额标准。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工程量为依据,按“满足需要、足额提取”原则收取保证金,规范保证金管理与支取程序。

治理恢复费用可以列入生产成本。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要求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后,应当及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竣工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矿权人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工作。

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不予返还保证金,并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治理恢复。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2005年试行稿)、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05年试行稿)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及当地的建设工程标准造价信息资料等进行编制,大致分为3类:治理工程费用、生态恢复工程造价和地质环境监测费用。